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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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大陸 2009年1月9日出台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當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在4千萬元人民幣以下,不須準備移轉訂價報告,依該規定,只有部份中大型台資企業才須準備移轉訂價報告,且該報告只須於每年5月31日稅務申報前備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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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闆拿公司的資金買個人不動產,中區國稅局查獲,將所拿的4,600多萬元資金視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的「其他所得」,連補帶罰2,20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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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註銷、清算時,如果有基本所得額,仍應報繳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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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損失逾50萬,要提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具有確實證明者,可列報為外銷損失。但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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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今(98)年底屆滿落日,企業營所稅率將下降為20%,財政部指出,非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企業,都要自「99年度」起才能適用新稅率,較99年1月起即可按新稅率課稅的曆年制企業,約晚四到七個月適用低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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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產業創新條例 2010年1月1日即將上路,企業如果有添購自動化機器設備的需求,應掌握最後的半年時間,在今年12月31日前訂購所需設備,方可享受應納稅款二分一抵免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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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作業有下列二大變革:
(一) 增訂獨資、合夥組織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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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新制)自 94年7月1日實施後,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須為事業單位內仍具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舊制)工作年資者(即繼續選擇適用舊制之員工及選擇新制但具有舊制年資之員工),依勞工人數、工作年資及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勞工退休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財政部曾於94年發布解釋令,規定營利事業前開每年度足額提撥之退休金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勞工之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考量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營利事業於勞退新制實施後5年內應足額提撥屬於舊制之退休準備金,係屬行政機關為照顧勞工退休生活以公權力強制營利事業於特定期間內負擔之社會義務,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該項提撥數並無限額規範,爰於近日( 98年6月3日)發布解釋令,規定營利事業於5年內一次或分次足額提撥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以實際提撥至指定之金融機構(現為臺灣銀行),屬於該事業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之金額,全數列支當年度費用,不受提撥比率15%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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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因業務關係赴國外出差,出國期間支領的膳宿差旅費,若未逾稅法規定,免視為薪資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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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標準者,免予核算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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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自今年起免予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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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工程完工後,依合約規定負有保固責任者,其保固期間之保固修繕支出,應按工程合約約定,以實際支出憑證,及業主出具之保固修繕證明文件,於實際支付年度列報費用,不得事先提列保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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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景氣、振興經濟,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業經行政院於98年5月27日發布,傳統製造業可再循92年模式,再度享受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對業者真是一大利多!
  公司享受5年免稅優惠,不但有一定的申請程序,也有一定的計算免稅所得方法,「收入比」即是其中一項,收入比愈高,所計算出來的免稅所得愈大,可享受愈高額的免稅優惠。南區國稅局指出,所稱「收入比」,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係指「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佔「全部產品(勞務)收入淨額」之比率,而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應以工業局核發5年免稅完成證明所載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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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何時起算,如何計算?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原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第2項規定,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惟應予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650號解釋認定欠缺所得稅法明確授權而違憲,為明確賦予稽徵機關設算利息收入的法源,爰修正增訂所得稅法第24條之3,於98年5月27日公布,自公布日第3天生效施行,即營利事業98年度如有以自有資金無償貸與他人,即應自98年5月29日起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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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公司經經濟部核准進行國外投資者,以及依第6項所定辦法規定,於實行投資後報請經濟部准予備查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供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時充抵之。又同法條第4項規定,公司依第2項提撥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撥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撥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收益處理。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4款及第6款規定,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進行國外投資,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公司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臺北市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91年度轉投資於英屬維京群島之控股公司乙公司4億2千萬餘元,依規定按國外投資總額提撥20%投資損失準備 8,400萬餘元,因在提撥五年內(至95年度止)並未發生實際投資損失,經該局依前揭相關規定,將原提列之投資損失準備調增為95年度(第五年度)之收益,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00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因投資之乙公司於95年度辦理減資彌補累積虧損,依減資比例認列損失,故投資損失已實際發生,原91年度提撥之準備,免再轉列為95年度(第五年度)之收入,故結算申報時自行帳外調整減列。惟該局查核發現,乙公司係於英屬維京群島設立之公司,經濟部核准甲公司對外投資設立英屬維京群島乙公司,主要係為經營海外控股業務及再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從事經營甲公司相關之產銷業務,因甲公司無法提供乙公司再轉投資公司之具體投資損失相關資料供核,所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調增收益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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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關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41條規定,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如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購合約不符時,進口人應檢附原訂合約及有關往來文件,並檢具
申請書1份,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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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進口貿易的營利事業,應按實際購買價格列報進貨成本,若以非實際支付的費用虛增成本,將遭剔除補稅並處罰。
臺北市國稅局審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報關進口貨物時,貿易條件為CIF(已包含成本、保險費及運費之貿易條件),即進口貨物報價已包含國際運費,然該公司又將所代付之國際運費20餘萬元列報進口貨物成本,致成本虛增,遭該局以虛列成本剔除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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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金融海嘯衝擊,不少跨國企業在海外的轉投資事業都發生虧損,會計師提醒,必須提供確實的減資或損失證明,公司提撥的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才不會被國稅局剔除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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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呼籲,公司要實際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計算未分配盈餘時才可以減除,否則一經國稅局查獲,補稅之外還會被加課10%的未分配盈餘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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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如經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列報呆帳損失,應附有支付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
臺北市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帳列呆帳損失1,000餘萬元,經查核呆帳損失內容發現,甲公司對於其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雖已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惟尚未將該支付命令合法送達於其債務人,與前揭規定不符,剔除列報之呆帳損失,補徵營利業所得稅25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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