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作業有下列二大變革:
(一) 增訂獨資、合夥組織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自行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向公庫繳納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中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自本(98)年 9月1日起至 9月30日止,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即免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向庫繳納暫繳稅額及辦理申報;另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除依規定採試算暫繳者,或以投資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外,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免再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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