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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土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土地,是否可以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
該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稅額。因此,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出售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新的土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夠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的。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28-333洽詢,該處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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