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經常接獲民眾詢問「空屋」可否免徵房屋稅?依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或都市計劃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例如: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事務所…等)者,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若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宅等,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
該處表示:提醒納稅人,房屋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稅捐處申報,以免影響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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