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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進行合併時,併購交易衍生的法律及稅負議題常成為影響合併的關鍵。其中,稅負議題又以商譽及股東稅負議題為多數公司所關心。

 財政部於民國 93年9月12日及 97年10月17日發布之解釋令,確立合併交易的課稅對象係針對消滅公司之股東課稅,而課稅基礎以消滅公司股東取得合併對價扣除原始出資額或取得股票成本計算股利所得。

 此等解釋函令與公司法第24條及所得稅法第75條之精神相符,當因合併而解散之公司不需辦理清算時,自無對消滅公司要求計算清算損益課稅之理,而應回歸到對股東投資收益課稅之主軸。

 另外,既然合併交易在消滅公司股東產生了股利所得課稅,基於課稅衡平原則,則存續公司因購買法合併所產生的商譽,在稅上亦得以分年攤銷。

 因此,合併對價應如何決定,對股東而言就十分重要。現金合併對價相當明確,係以股東所取得的現金為依據;而換股合併,合併對價則以消滅公司股東因合併所取得存續公司之股票公平市價為依據。然而,如何決定存續公司之股票公平市價則相對複雜,究竟應以合併決議日或是應以合併基準日為準,實務上恐有因會計與稅務處理原則之不同而產生不同之見解。

 按財務會計準則的規定,合併對價(股票)有公開市場價格可依循(即上市櫃公司),則應以合併契約公布日股票市價並考量前後一段期間的市價變動作為計算合併對價的基礎。按現行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會決議合併時便應即時公告合併相關情事,因此財務會計規範的合併契約公布日通常是董事會決議合併之日。

 然而,因股東須待合併基準日才實際取得存續公司股票,倘若股東取得存續公司股票(即合併基準日)時馬上處分,其取回之現金係按合併基準日當日之公平市價計算,故稽徵機關似偏向以合併基準日當日的股票市價作為計算股東取得合併對價之依據。

 由上可知,計算商譽之合併對價係採用合併契約公布日之公平市價,而計算股東股利則可能以合併基準日之市價為準,兩者之間可能有長達六個月以上之落差。不同的計算基準點可能會因股價不同使商譽與股利產生重大差異。尤其對上市公司而言,合併消息公布後很可能對股價產生波動。

 例如依照合併契約公布日之股價計算並無產生商譽,但在合併消息公布後,如股價上漲導致股東產生股利需課稅但存續公司卻無商譽;或反之,股價下跌導致股東不需課稅存續公司又有商譽等,此類因合併對價計算時點不一致產生不合理的情形。

 併購交易涉及的租稅議題十分複雜,除本文提到的商譽及股利課稅問題外,消滅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如何分配給股東、股東可扣抵稅額如何帶入存續公司等議題,也是併購實務上常見之問題。

 (本文作者謝淑美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由該所經理陳民卿協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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