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因業務關係赴國外出差,出國期間支領的膳宿差旅費,若未逾稅法規定,免視為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規定,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差旅費、日支費,如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標準者,可免予核算薪資所得; 超過標準者,仍屬於員工薪資所得,企業支付時可免扣繳所得稅,但應列單向稅捐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支員工出差旅費支出認定標準,國外出差的膳宿雜費係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的日支數額認定,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的五成列支。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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