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呼籲,公司要實際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計算未分配盈餘時才可以減除,否則一經國稅局查獲,補稅之外還會被加課10%的未分配盈餘稅。

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4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得減除的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指的是公司以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才算數。

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甲公司91年度列報未分配盈餘負10萬餘元,其中「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的減除項目中,甲公司列報為0元,但北區國稅局卻查獲甲公司當年度漏報其他收入800萬元,因此重行核定甲公司有未分配盈餘600萬餘元,並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帳上有累積虧損1,300萬餘元,依公司法規定應先彌補虧損,並非未分配盈餘,因此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結果被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公司的盈餘是否用以彌補虧損,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第228條第1項第3款、第230條第1項及第232條第1項規定,須遵循法定程序,經由股東會決議才能行使,公司有盈餘未立即彌補虧損,雖然並未違法,只是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因此,甲公司若原本帳載本期虧損,卻因被查獲有匿漏所得額,而由國稅局調整變成盈餘,因無股東會決議有實際彌補虧損的情形,不能請求國稅局依公司法規定,減除公司帳載以往年度的累積虧損。

北區國稅局呼籲,公司應確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本期損益,以免被查獲漏報所得,除追補稅款及處罰外,還會被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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