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存入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以供外銷之交易行為,應依法開立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如營業人誤將其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者,請於98年8月1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逾期受罰。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保稅貨物於保稅區間移轉,均由保稅區營業人於保稅帳登帳、除帳及由海關監管,如未輸往課稅區,縱其所有權發生轉讓,亦不發生課徵關稅問題;又上開交易方式之報單代碼為「B2(保稅廠相互交易或售與保稅倉)」。營業人常會有誤解,以為上開存入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以供外銷之交易方式,即不須課徵營業稅或可以申報適用零稅率,致發生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或冒退營業稅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所稱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人。
該局指出,若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縱使該課稅區營業人將貨物存入保稅倉庫以供外銷,仍應依法開立應稅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基於愛心辦稅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類此案件,是否有申報錯誤或買方有無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於98年8月1日前自動補報補繳,逾期將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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