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為配合實務作業,簡化稅政,財政部已於98年11月18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有關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時限放寬為30日,同時刪除延期報備規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修正前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惟實務上,個人或營利事業如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相關人員已忙於災後清理及復原之工作,通常無法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冊向稽徵機關報備,如需再提具申請書申請延期,實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且過去幾次天然災害所造成之重大災損,各地區國稅局皆公告放寬報備期限為30日,因此為配合實務作法,爰修正災害損失報備時限,以簡化徵納雙方作業程序。

颱風季節又將來臨,本局提醒您,除應做好防颱準備外,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相關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日期 2010/7/19
發佈單位 審查一科
聯絡人 劉怡芬
聯絡電話 03-3396789分機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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