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底解散的企業,清算申報若跨越至今(99)年辦理,清算申報將可適用99年較低的17%稅率報稅。財政部已同意,清算申報的適用稅率,應視其申報年度而定。

依據規定,企業因解散、廢止時,需向主管機關辦理決、清算申報,其法人資格才算消滅。清算程序因為是在解散後六個月內辦理,清算期間的損益則應在清算完結日後一個月內辦理申報,部分去年年底宣布解散的企業,其清算申報即會跨越年度。

舉例來說,甲企業是在98年12月31日宣布解散,依規定其清算程序需在99年6月30日前辦理,假設甲公司的清算完結日是99年6月30日,其清算申報就要在99年7月底以前完成。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依99年6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調整為12萬元、稅率並自25%調降為17%。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已下調至17%,財政部規定,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決、清算申報或暫繳申報時,均應適用修正後的稅率計算繳納稅額。其中,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等情事時,且清算期間跨年度者,財政部認為,因清算所得的計課,與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繼續經營的營利事業,所發生的各年度所得額情形不同,企業清算期間一旦跨過99年度,應可依申報年度適用營所稅稅率(99年為17%)繳稅。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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