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以租賃為業的營利事業,暫時出租待售的機器及設備,不得按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749)
- Oct 08 Thu 2009 20:45
買賣業暫時出租購進機器設備 不得提列折舊
- Oct 08 Thu 2009 20:42
金控母公司費用 子公司不能報
財政部強調,金控公司依法採連結稅制報稅時,母子公司需先各自計算盈虧後,最後再加總各公司課稅所得的合計數,做為連結稅制合併申報的所得額繳稅。
- Oct 08 Thu 2009 20:27
投資企業海外證券 所得須課最低稅負
金管會擬開放國人投資國內企業在海外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ECB)等有價證券,財政部指出,由於國內企業赴海外發行ECB或存託憑證,買賣均在國外完成,投資人的投資收益應屬海外所得,明(99)年起要納入最低稅負課稅。
- Oct 08 Thu 2009 20:10
適用擴大書審案件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計算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申報課稅,其中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在申報期限內繳清稅款,適用書面審核;但當年度有出售房屋之非營業收入,不得併入營業收入淨額,按書審純益率核算全年所得。
- Oct 07 Wed 2009 20:19
稅務天地-飛利浦敗訴確定
台荷租稅協定簽訂後,荷蘭商飛利浦按該協定關於緩課股票所得的課稅,不得超過股利總額10%的上限稅率優惠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其出售台積電持股73萬張的溢繳稅款7億3,051萬餘元。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飛利浦所持台積電緩課股票為促產條例88年修正前取得的持股,不符合兩國租稅協定的規範,判決飛利浦敗訴確定。
- Oct 07 Wed 2009 20:14
逾期辦理暫繳者,應按日加計利息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納期間為本(98)年 9月1日起至 9月30日 止。
- Oct 02 Fri 2009 00:28
買賣業者暫時(出租)購進之機器設備,不得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非以租賃為業之營利事業暫時出租待售之機器及設備,不得按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非經營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而係從事買賣業務者,其購進之機器及設備,在未出售以前,如暫時出租,除收取之租金應以非營業收入列帳外,該項屬於商品存貨性質之機器及設備,不得依照所得稅法之規定提列折舊。
- Oct 02 Fri 2009 00:27
基本所得額扣除以往年度核定虧損以本年純益額為限
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於95年1月1日起實施,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寫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時,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為基本所得額。所稱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係指依所得稅法第24條或第41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減除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停、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後之金額。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全年所得額1,560萬元,減除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1,550萬元及前5年核定虧損扣除額150萬元後之課稅所得額為-140萬元,經加計證券交易所得1,550萬元後列報基本所得額1,410萬元,扣除200萬元後按10%計算繳納所得基本稅額121萬元。
- Oct 02 Fri 2009 00:10
不服復查決定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訢願
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以訴願書載明訴願之事實及理由,檢附相關證據,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如逾法定不變期間提起訴願,訴願將不被受理。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查獲某營造公司承攬工程後,分包其他營造業者承作,因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而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遭補稅並裁處罰鍰。該公司不服原核定稅捐之處分,申請復查,該局於復查決定後,依該公司登記之營業地址,將復查決定書交郵政機關送達,因未獲會晤該公司代表人本人,該公司亦無接收郵件人員,郵政機關乃於98年3月24日將該局復查決定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以為送達,該公司遲至98年6月18始提起訴願,已逾訴願法第14條所規定之30日法定不變期間,因程序不合,經財政部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該公司因而喪失訴願機會。
該局同時表示,該公司為迴避不收受文書,乃於申請復查後,先後向經濟部申請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2次,並於訴願理由主張,該公司股東會業經決議變更營業地址,且經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復查決定書未向該公司變更後營業地址送達,該復查決定書並未合法送達,經其向郵局領取後,隨即提起訴願,該公司未逾訴願法第14條規定之訴願期限。該局指出,該局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復查決定書交由郵政機關,向該公司當時登記之營業地址送達,因未獲會晤該公司之代表人,該公司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郵政機關遂將該復查決定書寄存於郵局,且寄存於該郵局時,該公司尚未辦理營業地址變更登記,因此該復查決定書於寄存當日即發生送達效力。該公司誤以為將公司營業地址多次變更登記,或延遲領取寄存於郵局之復查決定書,即可迴避稅捐文書之送達,反而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訴願,以保障自身權益。
- Oct 01 Thu 2009 00:09
漏報年所得逾5% 不得享盈虧互抵
中區國稅局表示,採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是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的企業,即使符合適用盈虧互抵的稅負優惠,但若經國稅局查獲逃漏稅超過全年所得額5%,列報盈虧互抵將被剔除,還會被補稅加罰。
- Sep 24 Thu 2009 13:19
智財權放盧森堡 節稅最大
若要在歐洲深耕布局,會計師建議台商,將智慧財產權(IP)放在盧森堡。盧森堡對權利金收入的八成提供免稅優惠,還和超過50個國家簽訂租稅協定,計算之後,權利金有效稅率只有5.71%,比荷蘭還要低。
- Sep 24 Thu 2009 13:17
IFRS擬增稅務風險估列
不論是美國或國際會計準則(IFRS),都愈來愈重視公司稅務風險的揭露,IFRS擬新增「稅務風險估列(Uncertain Tax Position)」。會計師指出,台灣未來和IFRS接軌,勢必會跟進,公司應及早準備因應。
- Sep 22 Tue 2009 00:16
公司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全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規定辦理
甲公司來電詢問,公司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規定,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可否適用「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請抵減其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內政部推動實施「研發替代役制度」係為了達成「兵役公平性、待遇合理性、法源完整性」之目的,又在研發替代役制度下,公司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規定,應向內政部繳納研究發展費。因現行「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所列舉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支出項目中,並未包含此項費用,財政部爰會同經濟部專案認定,公司之研發替代役役男,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屬前述辦法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者,其依法向內政部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全額認定屬研究與發展支出。
- Sep 22 Tue 2009 00:15
公司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獎酬如何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公司發放予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方式(如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員工,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薪資支出者,可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按「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得列為研究與發展支出。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獎酬制度,為公司吸引及留任產業發展所需人才所支付之對價,如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所為之獎酬且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得認列為薪資支出者,可依前述規定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 Sep 22 Tue 2009 00:09
公司列報成本費用,應與業務相關,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所規定;另依據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公司當年度申報之各項營業費用支出,必須與其當年度營業收入,有相當因果關係,以符合該原則。
- Sep 22 Tue 2009 00:08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全部採就源扣繳不計入所得額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課稅方式會因在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而不一樣嗎?另外,經由信託關係間接獲配的股利,是否需要就源扣繳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為消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及就源扣繳之不公平現象,已於95年增訂所得稅法第24條第3項,明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Sep 22 Tue 2009 00:04
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尚無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適用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申報者,於計算「所得稅法」規定之一般所得額時,固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扣除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惟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所得額時,則無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適用。
臺北市國稅局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於計算一般所得額時列報全年所得額3,6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3,600萬元、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3,400萬元、課稅所得額虧損3,400萬元、基本所得額200萬元(課稅所得額-3,4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3,600萬元),並以基本所得額未逾200萬元,列報基本稅額為0元。遭該局以其課稅所得額為虧損之情況下仍申報減除以往年度尚未抵減之虧損數,形同實質上將以往年度虧損抵扣基本所得額之情形,遂重新計算該公司應課稅之所得額為0元【全年所得額3,600萬元-核定後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3,400萬元-核定前5年虧損本年度扣除額20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3,400萬元(課稅所得額0元+核定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3,400萬元)、基本稅額320萬元﹝(基本所得額3,400萬元-200萬元)×10%﹞及應納稅額320萬元。
- Sep 18 Fri 2009 23:57
會計新知/接軌IFRS 留意特別股稅務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以下簡稱34號公報及36號公報),分別係以IFRS中之IAS 39及IAS 32為藍本所制定,是以與IFRS規範大致相同。然而,目前稅務上就金融工具的處理與財務會計的規定有所出入,本文以財務會計上視為負債之特別股為例,討論財稅上的差異及衍生之議題。
依我國36號公報第15段,企業宜依經濟實質而非僅依法律形式決定金融商品於資產負債表中之分類。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通常一致,但也有例外情形。某些金融商品,其法律形式上為權益但經濟實質上則具有負債性質,或同時具有權益及金融負債二者特性,例如:發行人必須於固定或可決定之未來日期按固定或可決定之金額強制贖回之強制贖回特別股,或持有人有權要求發行人於特定日期當日或之後按固定或可決定金額贖回之附賣回權特別股,宜列為金融負債。依第29段規定,金融負債或權益商品之分類可決定相關之利息、股利、利益及損失是否認列為收益或費損。因此,公司股份被認列為金融負債時,其股利宜與認列債券利息之處理相同,將其認列為費用。
- Sep 18 Fri 2009 23:50
製造業適用5年免稅 減資應補稅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昨天指出,如果原適用5年免稅的製造業者,在免稅期間有減資行為,或者公司的土地或建築物,在免稅期間有「非供公司自行使用」的情況,應主動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稅,以免遭查獲受罰。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即將落日,製造業者若適用5年免稅,只要在民國99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資計畫,仍然可以適用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免稅的優惠。
- Sep 17 Thu 2009 19:00
研發部門分紅 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員工分紅從 97年1月1日開始費用化,所以研發部門員工的分紅,也可以併入研發費用,並適用投資抵減。這對科技公司是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