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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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最低稅負新制後,營利事業在辦理各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一併填報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該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
  上述所稱「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係指依所得稅法第24條或第41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減除依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停(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後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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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認列「交際費」與「廣告費」的學問大,因為申報浮濫常衍生被剔除補稅的問題,例如招待客戶出國的觀光費用卻列為「廣告費」;列報「交際費」卻取得特種行業開的虛設行號發票,曾有公司一口氣因此被剔掉數百萬元的交際費,補稅金額達上百萬元。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寇惠植指出,企業在申報廣告費和交際費時,往往列報浮濫,因此被國稅局剔除補稅的情形十分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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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各項稅負優惠的最後一年,會計師提醒,跨國企業若在台灣設立營運總部,有適用免稅的股利、研發服務費或投資受益,最好趕在今年底以前匯回台灣,確保可以享受免課所得稅的優惠。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寇惠植指出,很多適用促產條例獎勵優惠的跨國企業,可能不小心就忽略了「今年是促產條例最後一年」。他提醒符合營運總部優惠的企業,若有要匯回台灣的股利、研發服務費、投資受益,最好是在今年底以前取得,因為明年開始就不適用免稅,就要被課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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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集團企業藉由母子公司等關係人借款方式,大量製造借款利息支出弱化資本並規避稅負,行政院會周四(19日)將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增訂反避稅條款,但金融業排除適用,最快明(99)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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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將公司的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的情況屢見不鮮,但稅上仍應設算利息。以往,稅捐機關會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台灣銀行的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在民國97年10月31日釋字第650號,對上述規定做出違憲的解釋,主要原因在於查核準則只是行政機關頒發的命令,欠缺所得稅法的明確授權,增加納稅義務人在法律上所沒有的租稅義務,與憲法(第19條規定)的意旨不符,應從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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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依會計準則公報(IAS)21規範,決定功能性貨幣為外幣而非新台幣,可能衍生一些稅務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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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即將在2013年採用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企業現在忙著修改資訊系統因應。會計師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公布是否可採外幣當作記帳貨幣,並開放企業可以外幣編製稅務報表,省去企業要記兩套帳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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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債權糾紛而經法院判決應收取的利息,依權責發生制,應計入發生年度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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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該項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出售者,應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且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金額抵減。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且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金額抵減該應補繳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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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協商「產業創新條例」草案昨(2)日獲突破,行政院長吳敦義原則同意國際級的跨國企業營運總部,可享營所稅單一稅率15%,吸引跨國企業來台設營運總部或號召海外企業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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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G20宣示打擊免稅天堂的「黑名單」後,所有免稅天堂從明年開始,都會落實提供課稅交換資料給簽訂協議的國家。雖然台灣明年起將針對個人海外所得課最低稅負,由於台灣稽徵技術有限、租稅協定國家又少,雙重國籍富人利用台灣國籍,將有機會利用免稅天堂隱藏海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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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為防杜公司將其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損及公司資金調度及營運利益之情形,所得稅法已於98年5月27日增訂公布第24條之3,規定公司資金遭挪用或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公司屬獨立的法人組織,其資金若與經營者、股東等個人的資金不分,或有相互流用的情形,將涉有被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情事;惟若遭侵占並依法提起訴訟者,可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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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除其會計基礎係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凡發生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並申報課稅。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某公司因出售土地之應收土地款債權1億元未獲購買人償還,而經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其得就應收款1億元自9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據此,國稅局乃核定其92年度有利息收入5百萬元,除補徵稅額,並按漏報利息收入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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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行政院訂頒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該分局呼籲,各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以免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而遭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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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因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或各項欠款債權,已逾期兩年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才可以列報呆帳損失。
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無法收回89年間銷貨予A、B、C、D等4家公司的貨款呆帳損失1千餘萬元,經國稅局以該公司無法證明已積極向債務人進行催收而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提起復查、訴願遞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因公司改組及遷址致部分文件遺失,無法提出催收證明,但A公司及B公司負責人已到庭證述,該2家公司確實並未付款,且有收到原告寄發的催收文件,另提示C公司及D公司付款支票跳票的退票理由單供核,足見該公司已就貨款進行催收等理由,亦遭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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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商品盤損只有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才能適用,營利事業如屬會計制度健全,且其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在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之下,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則可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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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依據財政部 98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700498450號函,核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所產生之跌價損失、回升利益及嗣後處分損益,係證券交易損益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4條規定之資產估價方法有二種,一為成本法,二為成本與時價孰低法。若公司選擇後者,則因「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歸類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依同法第44條估價所產生之跌價損失、回升利益及嗣後處分損益,係證券交易損益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舉例而言,甲公司流動資產之估價採成本與時價孰低法,於97年中以成本100萬元購入A證券,並歸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於97年底市價下跌為70萬元,故甲公司依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之跌價損失為30萬元,應申報證券交易損失30萬元,98年底A證券之市價漲回90萬元,則應於97年度跌價損失範圍內,認列回升利益20萬元,並申報證券交易所得20萬元,另證券交易所得因屬所得稅額基本條例第7條規定之加計項目,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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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振國內景氣,並鼓勵企業投資, 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增訂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自 97年7月1日起至 98年12月31日止一年半期間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符合要件者,其新增投資產生之所得,提供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鑑於免稅所得之金額為適用本項免稅獎勵之基礎,財政部爰配合相關獎勵辦法之規定,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至 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將於近日發布。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前述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雖係參考91至92年間所實施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適用5年免稅之成功經驗,惟此二次租稅優惠措施仍有若干差異之處,其中最重要者為符合規定之免稅所得或新增免稅所得減免稅額,以其投資總金額為限,以適度兼顧租稅之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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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競爭激烈的環境下,各家公司行號為了拉攏客戶可說是用心良苦,想盡各種辦法,再加上國人出國觀光熱潮吹襲下,招待客戶出國觀光是常見的撇步之一,只是招待客戶出國觀光的支出可否列報為費用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營利事業經營需要,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如可提供相關費用憑證,依稅法規定,可以在一定限額內列支交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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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營業人對外事項之發生,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原始憑證。
該局指出,近來轄區內某分局抽查營業人申報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退稅案件時,發現有一營業人出口貨物品名為五金廢料(鋁廢料、銅廢料),經深入查核,查得該公司於購進該出口之貨物時,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經該分局加強選案查核,計查獲6家營業人有此類違章情形,預估裁處罰鍰2仟1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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