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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該項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出售者,應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且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金額抵減。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且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金額抵減該應補繳之稅款。
該局指出,已申請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災害而報廢,則不需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但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因情形特殊,不能於該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其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
該局呼籲,公司如果以購置設備或技術抵減應納稅額,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稽核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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