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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得於該證明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後,發生銷貨退回等情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前段規定,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而「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格式,應記載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並應蓋章,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當無疑義,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依財政部97年8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700354650號函釋,得於該證明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即可,無需受限於證明單上之「蓋章」字樣,並免填寫買受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業人發生銷售退回、折讓時,買受人如非營業人者,除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仍應收回原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但書規定,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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