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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已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不得再扣除房屋租金支出,僅能二者擇其一列舉扣除。
將列舉上述扣除額之相關規定彙整如下:(一)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1屋為限。(二)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提醒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時可先行試算,選擇借款利息與租金支出二者金額較大者為列舉項目,可輕鬆達到節稅效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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