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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其同居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療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至往返國外之交通費、旅費固因就醫而發生,惟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之範圍,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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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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