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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並記載者,稽徵機關將處以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於一個月內設置及記載;一個月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及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將予停業處分,直到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才准予復業。

除此之外,營利事業未設帳記載者,稽徵機關將依據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以查得收益、損失及費用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當年度的所得額及計算應納稅額。

【2010/11/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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