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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已核定「99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該標準除將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成本及必要費用,由收入之75%調整為收入之85%外,其餘均維持98年度標準。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其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所得應依帳載核算認定;未依規定提供調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故前開標準係對未依規定提供帳簿、文據供調查之業者核課所得稅之依據。
財政部核定「99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如下: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65%。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 50%。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80%。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及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為收入之85%。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如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其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所得應依帳載核算認定;未依規定提供調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故前開標準係對未依規定提供帳簿、文據供調查之業者核課所得稅之依據。
財政部核定「99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如下: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65%。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 50%。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80%。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及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為收入之85%。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如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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