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其作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原按千分之六課徵地價稅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上述規定可免徵地價稅,或已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如供作公共通行巷道)或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分別申請免徵地價稅或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作農業使用者,於作農業使用期間可申請改課田賦(目前停徵),以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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