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將屆,百貨公司的週年慶活動也陸續展開,不少營利事業利用百貨公司週年慶期間購買商品禮券餽贈往來的廠商及客戶,該類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之規定,須證明購買商品禮券與業務有關,始得列支交際費。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連續發現幾家公司,於申報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交際費時,列報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百萬餘元,經查核結果雖已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且全年支付交際費總額未超過規定之限額,惟公司未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商品禮券交際內容與業務有關,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之規定不符,遂予以剔除補稅。
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749)
- Dec 14 Mon 2009 20:26
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交際費,雖取得合法憑證,仍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 Dec 14 Mon 2009 20:26
營利事業,已於旅費中列報油料支出者,勿再列報計程車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於旅費中列報油料支出者,不得重複列報計程車資。
該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旅費350,000元,該公司係經營小型家用器皿買賣業務,其內容主要為負責人A君國內出差之交通費及膳宿雜費,交通費之憑證為油單。惟發現林君出差頻繁,甲公司另於其他費用科目項下申報交通費230,000元,其內容為林君至中南部出差或洽公、驗貨之計程車資。依甲公司所附之交通費支出證明單及旅費出差報告表相勾稽,發現絕大部分交通費支出證明單之申報日期,與旅費之出差日相同,負責人同日申報汽車油資及計程車資,顯不合理,甲公司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且所提示之支出證明單僅籠統記載臺中、彰化、臺南等地,未詳載前往地點及洽談對象,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1款規定不符,遂剔除交通費230,000元。
- Dec 14 Mon 2009 20:25
ICA帳戶漏未減除未分配盈餘已核定減少之加徵稅額,遭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查核轄內甲公司96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時,發現該公司漏未減除一筆已核定減少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除依法補稅外,還需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於95年10月收到92年度國稅局核定減少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之核定通知書時,漏未減除該筆稅款,致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於96年7月股東會決議分配時,依該帳戶餘額計算可扣抵比率及稅額,併同股利一起分配給股東而有超額分配情形。該公司於97年6月收到95年ICA核定通知書時,又未依95年核定的期末餘額去調整,重新計算,並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及申請更正,至該局98年8月通知調查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帳證時,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補稅並處一倍以下罰鍰。
- Dec 14 Mon 2009 20:23
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投資人向銀行申請黃金存摺帳戶買進黃金,黃金出售變現產生損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人: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 Dec 14 Mon 2009 20:22
外銷免稅產品之兌換損失,不應列入免稅計算公式之非營業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免稅所得額必須依照財政部所訂定的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計算,除符合獨立設帳獨立計算者外,其非營業收入或非營業損失應按科目內容性質逐筆明確區分其與免稅產品有無關聯;其屬無關聯者,應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或加回。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一家申請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交通器材製造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將兌換損失2億餘元列入免稅計算公式之非營業損失中,自全年所得額項下加回,經查核結果,因該兌換損失係該公司將免稅產品外銷所產生之兌換損失,其既與免稅產品有關,自不應列入非營業損失而自全年所得額中加回,經該局重新計算免稅所得,計調減免稅所得額2,000餘萬元。
- Dec 14 Mon 2009 19:36
併發獎金 大陸台幹省稅
年終將至,若透過合理的稅務規劃,公司可替外派至大陸的台籍員工省下不少稅負。會計師指出,大陸對於年終獎金給予較優惠的稅率,若將各季獎金規劃為一次性年終獎金,員工可以少繳很多稅。
許多公司都外派員工到大陸工作,如何替員工節稅也是一門學問。近來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多項新的公告,在實施過程中的改變和不確定性,可能對在大陸營運的企業造成新的稅務風險,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昨(10)日特別舉辦「2009年跨國調派人員稅務研討會」。
- Dec 14 Mon 2009 19:30
寰宇法務/研發投抵審查 權利金收入惹爭議
依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得依法主張投資抵減。行政院本於該法授權,訂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財政部亦本於機關職權,訂有「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行政機關對於特定主管事務制定「職權命令」,在原則的基礎上,本屬依法行政。唯職權命令既未有法律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行使自有謙抑必要,其所訂命令內容更應注意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界限。「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既未有法律明文授權,核其性質屬「職權命令」自不待言。
- Dec 08 Tue 2009 20:25
認列呆帳損失 有直達車
經濟不景氣,企業常遇到認列呆帳損失問題,最擔心發生呆帳又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 Dec 07 Mon 2009 21:28
擴大書審 房產收入不得併入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案件有何應注意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在申報期限內繳清稅款,適用書面審核;但當年度有出售房屋的非營業收入,不得併入營業收入淨額,按書審純益率核算全年所得。
- Dec 07 Mon 2009 21:27
跨國呆帳風險 簽約管控
金融海嘯發生後,許多企業的交易對象陷入營運不善或周轉困難,導致跨國企業呆帳問題嚴重,以出口為導向的中小企業更是常有應收帳款收不回來。律師提醒,與其被倒帳之後在跨國打官司,應在簽訂合約時應以契約控管帳款風險,不僅能降低成本,也更有管理效率。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朝安指出,金融海嘯過後,國外應收帳款演變成「呆帳」的問題陸續浮現,跨國訴訟案件也日益增加。中南部很多中小企業都有跨國交易,交易金額從數百萬元到數千萬元不等,因為金額不大缺乏契約談判能力,或是只和對方進行一次生意往來,結果貨出去後錢收不回來,變成壞帳,加上南部處理跨國案件的律師事務所比較少,企業的需求比較殷切。
- Dec 05 Sat 2009 17:16
外銷免稅產品之兌換損失,不應列入免稅計算公式之非營業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免稅所得額必須依照財政部所訂定的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計算,除符合獨立設帳獨立計算者外,其非營業收入或非營業損失應按科目內容性質逐筆明確區分其與免稅產品有無關聯;其屬無關聯者,應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或加回。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一家申請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交通器材製造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將兌換損失2億餘元列入免稅計算公式之非營業損失中,自全年所得額項下加回,經查核結果,因該兌換損失係該公司將免稅產品外銷所產生之兌換損失,其既與免稅產品有關,自不應列入非營業損失而自全年所得額中加回,經該局重新計算免稅所得,計調減免稅所得額2,000餘萬元。
- Dec 05 Sat 2009 17:16
外銷免稅產品之兌換損失,不應列入免稅計算公式之非營業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免稅所得額必須依照財政部所訂定的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計算,除符合獨立設帳獨立計算者外,其非營業收入或非營業損失應按科目內容性質逐筆明確區分其與免稅產品有無關聯;其屬無關聯者,應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或加回。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一家申請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交通器材製造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將兌換損失2億餘元列入免稅計算公式之非營業損失中,自全年所得額項下加回,經查核結果,因該兌換損失係該公司將免稅產品外銷所產生之兌換損失,其既與免稅產品有關,自不應列入非營業損失而自全年所得額中加回,經該局重新計算免稅所得,計調減免稅所得額2,000餘萬元。
- Dec 05 Sat 2009 17:11
營利事業外銷之銷售額,應依規定申報於營業收入總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但該外銷之銷售額仍應列報於營業收入總額。
該局查核經營外銷業務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調閱當年度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一般所謂401申報書),申報之銷售總額與所得稅列報之營業收入總額相符,惟進一步查核該公司海關出口資料,發現出口總額較列報之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多6千餘萬元,該公司亦自承部分外銷收入未列報於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雖未短漏營業稅銷項稅額,所得稅部分已造成漏報外銷收入,應依短漏報之所得補稅及處罰。
- Dec 05 Sat 2009 17:10
營利事業非以房屋買賣為業,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於出售房地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依該辦法第2條、第5條規定,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有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於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 Dec 05 Sat 2009 17:09
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費用不得列報抵減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將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之費用列報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轄內甲公司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費用900餘萬元,經查核相關帳冊憑證發現,其中有360餘萬元係屬油漆、清潔用具等消耗品、辦公桌椅、電腦、螢幕、風扇等雜購及產品銷售認證費用,因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故該局依規定否准投資抵減之適用,補徵稅額90餘萬元。
- Dec 05 Sat 2009 17:09
已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其未實現重估增值應於該資產轉讓、滅失或報廢時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資產重估價辦法辦理資產重估,重估後資產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97年7月15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根據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終了日之次日起調整原資產帳戶,並將重估差價記入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帳戶。該項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因此,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9條於98年9月14日亦配合修正為:營利事業依資產重估價辦法辦理資產重估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 Dec 05 Sat 2009 16:54
不服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依同法第107 條第1項第6款規定,若逾期提起,顯不合法,其情形不可補正,行政法院應予裁定駁回。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君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訴願決定書係於98年1月5日送達於甲君,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甲君提起撤銷訴訟之期間,應自98年1月6日起算,因甲君住居高雄市,扣除在途期間7日,至98年3月12日(星期四)屆滿。甲君遲至98年8月25日始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依照前開規定,其提起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 Dec 05 Sat 2009 16:53
※ 營利事業因竊盜損失,可提出具體證明列報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提醒業者為維護自身權益,一旦發生竊盜損失,除了要保留遭竊報案紀錄外,尚應保留警察單位證明失竊清單,兩者文件缺一不可。
- Nov 30 Mon 2009 18:38
公司股東挪用公司款項,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50號解釋意旨,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新增第24條之3,增訂公司組織的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以及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的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經濟日報】
- Nov 28 Sat 2009 00:04
專供研發使用之規格化套裝軟體 ,只能攤折
南區國稅局表示,專供研發使用之規格化套裝軟體,不能全額列報研發投資抵減,只能列支當年度攤折額度。
甲公司申報96年度研發投抵支出2,000萬餘元,其中全新儀器設備成本列計600萬元。南區國稅局審核其明細及相關憑證發現,其中400萬元並非購置儀器設備,而係購置規格化之套裝軟體,不能全數抵減。320萬元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