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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商品盤損只有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才能適用,營利事業如屬會計制度健全,且其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在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之下,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則可列報。
  該局最近查核轄區某家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鉅額商品盤損,經該公司說明係商品出售時計數錯誤,致期末盤點與帳載數量不符,造成滅失事實。經查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率雖未達1%,惟盤損之商品為衣服、配件等,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與前揭規定商品盤損之列報要件不符,致被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應注意法令適用情形,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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