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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到銀行(包含網路銀行)轉帳、匯款等方式所出具之收據,應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每件應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但收到票據(本票、支票及匯票)所出具之收據,只要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即可免貼用印花稅票。至於收到轉帳、匯款所書立之收據,與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二者性質不同,不宜比照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故書立收到轉帳、匯款等方式所出具之收據,仍應依規定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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