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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是按房屋的實際使用情形,依住家用、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因此,出租房屋如確供住家使用,則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房屋不論是自住或出租供別人作住家使用,即使房客或房東的戶籍不在當地,房屋仍可以按最低的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此與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有戶籍、面積、無出租、營業等條件限制的情況不同。因此,當您的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時,坐落基地的地價稅不是一定也能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並提醒民眾,房屋稅之課徵係按月比例計課;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或原供補習班、診所及事務所等非住家非營業使用,如已變更為住家使用者,請記得主動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1.2%稅率課徵,以減輕稅負。
如需進一步瞭解房屋稅相關法令,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56969,或5225161轉705-706、轉401-413洽詢,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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