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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有中風之老年人,為照顧其生活起居而僱用外僑菲律賓居家護理,因而給付菲傭之薪資,能否列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項目?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目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的扣除,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若有居家護理的情形,仍以有醫療行為,並取得公立或特約護理機構出具的收費收據始可申報列舉扣除,所以張小姐僱請菲傭,所給付之薪資,不屬於前述規定的醫藥費,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吳科長
聯絡電話:(06)222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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