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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景氣逐漸復甦,員工在雇主的要求下,配合加班形成常態,因此有員工來電詢問,加班費是否免稅?抑或要列入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員工如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可免納所得稅;但加班費如超過規定標準的話,超過部分要列入薪資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但有的公司是不管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發給加班費,則其性質是屬於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何謂「規定標準」呢?
就公司營利事業員工而言,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如須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舉例說明,一男工如果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個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這8個小時可以不包括在「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因此只要他領的加班費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者,這8個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該局指出,上班日發生颱風,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已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然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瞭解加班費的課稅規定後,就可以自行檢視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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