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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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主體消滅時,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等有剩餘時,分下列3點來說明: 1. 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職工退休金準備之累積餘額,應轉當年度收益處理。但轉讓時,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者,其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2.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隨事業主體消滅而解散時,其剩餘之職工退休基金累積餘額中,除職工自提款本息仍歸屬職工所有外,屬於事業公提款之本息部分,除依照原報經稅務機關核准之職工退休離職辦法支付遣散員工離職金外,其剩餘部分,應併入該事業計算清算所得,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3. 營利事業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及勞工資遣費外,如有剩餘時,應轉列當年度收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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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70年7月21日台財稅第35956號函,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其屬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政事業存證函作為證明,應附有債務人收受該項存證函之回執聯;但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致所寄郵政機關存證函未送達,無從行使催收者,如債務人為營利事業,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由稽徵機關根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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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的貨款被員工侵占,如確實因該職員逃匿無蹤,無法追回時,該無法追回部分,依據財政部69年2月25日台財稅第31608號函規定,如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及法院通緝該職員之證明文件,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作當年度損失;嗣後如經追回,應作為收回年度之其他收入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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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發生財物被竊情事,其竊盗損失無法追回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規定,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若保險賠償收入大於損失金額時,其差額則應列為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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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申報書第1頁的部分:在外國已繳稅的可扣抵稅額申報部分,新增一項「119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公司若有來自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從營所稅的結算應納稅額中申報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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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逾期申報:
營利事業逾期辦理申報,除需加徵滯(怠)報金外,亦不能適用擴大書審及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便捷及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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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申報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關96年7月11日公布修正之所得稅法第14條之1及第24條之1債券利息所得課稅規定施行前及各該條文施行後至業者資訊系統配合修改期間(自96年1月1日至96年10月14日),其持有債券利息所得可自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扣繳稅款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營利事業持有債券至付息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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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外銷業務屬於三角貿易型態,確已取得外匯結匯收入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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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於 96年5月1日買入一張面額100,000元之債券(票面利率6%,發行期間 88年11月1日~ 98年11月1日,每年 11月1日付息),買進價格(未含利息)為107,124元,有效利率為3%,作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並於 96年11月16日出售(假設當日交割, 96年11月1日折現值為105,740元),則96年度營所稅申報之利息收入為多少?
【解】一、甲公司於96年度申報之利息收入,因法令變更,必須區分為2段( 7月12日以前及 7月13日以後),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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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其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其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其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正本;其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其屬逾期兩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國外呆帳損失250萬餘元,乃函請其提示相關之證明文據,惟該公司僅提示由國際徵信公司代為催收之文件,未能提示催收信函確實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或取具依當地國法令規定之法院訴追催收證明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文件,遂予以剔除該國外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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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收款項不可任意匯入股東私人戶頭,或供股東挪作私用,否則經國稅局查獲,將會設算公司借款給股東的利息收入,並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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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買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出售收入之減項。上開借款利息之範圍,除專案貸款利息得個別認定外,尚包括一般性貸款利息。至一般性貸款是否與購置該土地有關,應由該營利事業就其資金來源之運用,提出充分之說明,以憑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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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認列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或損失,如要認列對大陸子公司的技術指導等旅費支出,也應認列相對的技術指導收入;若要列報交際費用,則要能證明確與公司業務有關,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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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其應歸屬於營業成本之費用或損失,原列報於營業費用,經稽徵機關審定轉正者,應就調整部分分攤於期末存貨。
該局查核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於營業費用之運費,部分屬營業成本性質,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轉列於營業成本,並就調整部分分攤至期末存貨項下,經轉正後調增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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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領回已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實際支付勞工退休金後若有餘款,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將處一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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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公司章程明訂營業範圍包含對外保證業務,否則公司因背書保證行為而發生的損失,依法不得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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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若有已實現的損失,依法可列為課稅所得的減項,但要注意的是,因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公司若因買賣股票產生的虧損,不可列報為投資損失,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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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及第6款之規定,營利事業催收應收帳款,得以郵政機關之存證函行使催收,倘債權已逾2年,經取具存證函送達之證明文件者,未經收取之應收帳款即可認列為呆帳損失;若債務人因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致無從行使催收,經取具無法送達之證明文件者,債權雖未逾2年,仍得列為呆帳損失。
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數百萬元之呆帳損失,該公司主張債權已逾2年並經催收無著,列報呆帳損失並無不合,並提示載有催收文字之電子郵件以資佐證。經查營利事業以電子郵件催收帳款,雖有催收之意思表示,惟電子郵件是否確已送達或無法送達,收件者可否代表公司均不得而知,尚不能認定為有效之催收證明文件,因此剔除所列報之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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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常年虧損,卻時常辦理增資及減資,將引起國稅局注意。中區國稅局最近發現A公司連續兩年均辦理鉅額減增資,以彌補虧損及取得營運所需資金,進一步查核股東繳納增資股款的資金往來,發現A公司增減資背後,隱藏借用股東個人銀行帳戶逃漏鉅額外銷收入的不當手法,涉及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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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3年解釋令規定,資產管理公司若自銀行收購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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