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會計代書法律事務所

營利事業之清、決算申報程序及資料準備勾稽表


口 一、公司、行號擬結束營業:

1.存貨、固定資產處分並開立發票
2.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清算人

口 二、當期營業稅申報:

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申報當期至解散基準日之營
業稅(有些縣市要求先申報最後一期營業稅才可申請營利事業歇業登記)

口 三、各類所得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10日內,填發扣繳憑單申報
(未依規定申報有處罰)

口 四、解散登記:

(公司)向主管(經濟部)機關申請解散登記

口 五、營利事業註銷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公司大小章及股東章)

1.(公司)向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業歇業登記
2.(行號)向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業歇業登記

口 六、國稅局清算申報:

1.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後,依公司法第92條規定造具清算期間之表冊送交股東承認
2.依所得稅法第75條向國稅局申報當年至解散基準日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第四項後45天內)
3.依所得稅法第75條向國稅局辦理清算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
(第六項第1款後30天內)

口 七、帳證保管(至少保存10年)

於取得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後(未取得核定通知書無法申報清算完結)
依公司法第93及94條向地方法院申報清算完結及帳冊保管人

特別注意事項如下【須另外委託及收費】

口 八、勞健保轉出、特許業務註銷等

口 九、法院聲請清算人就任開始清算程序:

1.清算人就任後,依公司法第88條催告債權人之公告 (應行公告三天以上)
2.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7條造具當年至解散基準日之表冊送 股東查閱
3.依公司法第83條向地方法院申報清算人就任
4.債權人申報債權截止日。(第四項後3個月內)

以上資料及代辦費準備完成,請來電通知本所收回辨理。


資料提供確認人: 日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