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所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雖無補徵稅款,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受理甲君檢舉A公司虛報其薪資20萬元,經調查後,A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資料,同意剔除該筆薪資支出,惟A公司主張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仍屬虧損,應無漏稅額,毋庸受罰。惟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A公司虛報甲君薪資20萬元,仍應就其短漏之所得額20萬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仍應按所漏稅額4萬元(20萬元×稅率25﹪-累進差額1萬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切勿虛報員工薪資,一經查獲,即使剔除該筆薪資支出仍為虧損,也要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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