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漏稅被查獲,只要在稅捐機關裁罰前,承認違章漏稅並繳清罰款,漏稅罰款即可從五倍降為三倍。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強調,簽署漏稅承諾書,不會影響日後行政救濟權益。

台北市國稅局法務科指出,依據財政部規定,違章漏稅案件,必須符合一定要件,才可適用較輕裁罰倍數。多數納稅人誤以為與稅捐機關訂下承認違章事實並繳清罰款的「承諾書」,會喪失未來打稅務官司的機會,拒絕簽署承諾書,日後發生行政救濟敗訴情況,也無法獲得減罰機會。

國稅局強調,行政救濟是人民的權利,縱使訂下承諾書並繳清稅款後,仍要透過行政救濟案件爭取權益,稅捐機關仍需依照事證受理,納稅人權益不會受損。納稅人若實在不放心,納稅人也可以在承諾書上聲明「不放棄行政救濟程序的權利」。

日前,北市國稅局在查核某企業因無進貨事實,取得涉嫌虛設行號開立的不實憑證400萬餘元,總計虛報進項稅額20萬餘元後,以書面要求營業人陳述意見,並告知如補繳所漏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款,即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

這家企業同意依據規定,在稅捐機關審理、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漏稅額20萬餘元,並以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原本必須繳納100萬元罰款,依據減罰標準其裁罰倍數由五倍降為三倍,只需繳納60萬元的漏稅罰款。

台北市國稅局說,違章案件受處分人如希望能從輕裁罰,必須符合稅捐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才能適用。

若營業人未在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或是未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款,經裁罰處分後,縱使日後再補繳稅款、補具承諾書承認有違章事實,已不符合減輕罰款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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