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2、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科目項下列支,超過規定限額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所謂限額係指全年營業收入總額的0.15%及下腳變賣金額的40%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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