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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及業績標準等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係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為員工之薪資所得,除扣繳義務人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該員工應併計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執行業務者之員工旅遊費用認定,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

「一、執行業務者之職工福利費用,應取具支付憑證,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百分之二。
二、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本局再次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職工福利費用時,應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日期 2010/10/26
發佈單位 服務科
聯絡人 石美俐
聯絡電話 03-3396789分機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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