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已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嗣後營利事業如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及分配現金股利時,因屬盈餘分配,其原已減除之可扣抵稅額得以加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惟如係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者,因非屬盈餘分配,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則不可加回,以免嗣後計算稅額扣抵比率發生超額分配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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