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核個案調查案件時,查得李君出售土地予梁君,出售價金5仟萬元,經調查後發現,梁君並未實際支付價金,梁君主張因李君之子李甲君之前向其借款未償還,加上梁君代李甲君清償銀行貸款,李甲君均未能返還,故以其父李君名下之土地作價5仟萬元,償還李甲君積欠梁君及梁君代李甲君清償銀行貸款之款項,李君則主張其子並未向梁君借款,實際借款人為其本人,惟其並未能提示相關資料佐證,經本局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規定,李君以自有財產為子清償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發文通知李君,輔導李君申報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其立法意旨係在防杜納稅義務人逃避直接贈與,以其他財產移轉為形式,行實質贈與,又本於愛心辦稅精神,以贈與論之贈與,該局查獲後會發文輔導贈與人,請贈與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贈與人於接獲稽徵機關通知後,應於期限內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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