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死亡前一年贈與其子農地一筆,請問父親死亡後該贈與之農地,應否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若併入遺產總額是否應重新申請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列報農地扣除額?

本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一、……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徵遺產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

王先生父親死亡前一年贈與子之農地1筆,於贈與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既有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課徵遺產稅之規定,該贈與行為應非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立法意旨,應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日期 2010/10/30
發佈單位 審二科
聯絡人 郭姿君
聯絡電話 03-3396789分機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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