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轄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每年綜合所得稅均得列報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父親不幸於日前過世,為何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不能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557萬元呢?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所規定之嚴重病人,以98年度為例,每人每年可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4,000元。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所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均得自遺產總額中再加扣557萬元(95年1月1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
有關身心障礙扣除額於綜合所得稅與遺產稅規定之適用差異如下:

(一) 對象不同:
1. 【綜合所得稅】: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限。
2. 《遺產稅》:以被繼承人所遺配偶、父母或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為限。且繼承人中抛棄繼承權者,即不適用該項扣除額。

(二) 身心障礙程度不同:
1. 【綜合所得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所規定之嚴重病人。
2. 《遺產稅》: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所規定之嚴重病人。
註:以上所稱嚴重病人係依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定義。

(三) 應檢附證明文件:
1. 【綜合所得稅】: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及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2. 《遺產稅》: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綜上,遺產稅對身心障礙扣除額以被繼承人所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及父母為限,被繼承人本身為身心障礙者並無此扣除額之適用。故林先生父親的情形,並無身心障礙扣除額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或遺產稅案件時,應熟悉各稅法相關規定,並注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免喪失合法稅捐減免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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