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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國內房市熱絡,公司多採用房屋預售方式販售,推出建案時就會密集打廣告,希望藉由廣告效果提高售屋成績,該筆預售屋的廣告費是否可以直接列報為公司當年度的廣告費?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建商所使用的廣告方式,有製作大型廣告看板、刊登報章雜誌、印製精美目錄海報、播放電視廣告等,無論採用何種廣告方式,都屬於推銷性質,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在預售年度應列為遞延費用,必須等到房屋出售,認列銷貨收入年度,才能申報為當年度費用。

【2010/10/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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