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接受各項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漏報政府補助人事費800,000元,除遭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由於現行所得稅法對於營利事業取得之獎助津貼或政府補助款者,並無免納所得稅規定,因此取得各項補助款應列為取得當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但營利事業如果是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者,其所取得之補助款則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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