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問幫孩子購買儲蓄型保險時,如果繳納保費的要保人是父母,而受益人指定為子女,有沒有課稅的問題?

該局說明,依照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有權處分保單,包括變更受益人、保單質押借款、終止契約提前取得保單現金解約價值等,保單的保險利益,屬於要保人的權利,也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所以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當要保人是父母而受益人為子女時,保險期滿受益人領取滿期金的年度,就會產生贈與的事實,滿期金如果超過220萬元,要保人(父母)應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第24條規定,主動在30日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將涉及漏報贈與稅情事;另外保險期間內發生要保人變更,例如要保人死亡或變更為他人,若要保人死亡,則保單價值應併入要保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若要保人變更,則要保人應將投保日至變更日止之保單利益,依法申報為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購買保險商品,應多留意相關課稅規定,以免因不熟悉法令而被補稅受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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