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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核個案調查案件時,查得地主張君將出售土地所得部分土地款支票4仟萬元,平均存入2個兒子帳戶中,張君及2個兒子主張,張君應得之土地款支票存入2個兒子帳戶,係張君之前向2個兒子借款之還款,並提示2個兒子數年前帳戶有轉帳支出記錄,惟經本局深入查核後發現,2個兒子數年前戶頭內之支出係用於其他用途,並非當事人所主張之借款給張君,本局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定張君贈與2個兒子各2仟萬元,課徵贈與稅並移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本案張君將應得之土地款支票存入2個兒子帳戶,已成立同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情事,應課徵贈與稅,又張君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應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個人若贈與財產給子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申報,以免被查獲除補課贈與稅外,仍應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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