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行號擬結束營業:
1.人員勞健保安排遷出.存貨、固定資產處分
2.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清算人
二、當期營業稅申報:
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申報當期至解散基準日之營
業稅(有些縣市要求先申報最後一期營業稅才可申請營利事業歇業登記)
三、各類所得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10日內,填發扣繳憑單申報。
四、解散登記:
(公司)向主管(經濟部)機關申請解散登記
五、稅籍註銷登記:
1.(公司)向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業歇業登記
2.(行號)向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業歇業登記
六、國稅局做清算申報:
1.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後,依公司法第92 條規定造具清算期間之
表冊送交股東承認
2.依所得稅法第75條向國稅局申報當年至解散基準日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第四項後45天內)
3.依所得稅法第75條向國稅局辦理清算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清算申報(第六項第1款後30天內)
特別注意事項【須另外委託及收費】
七、法院聲請清算人就任開始清算程序:
1.清算人就任後,依公司法第88條催告債權人之公告
(應行公告三天以上)
2.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7條造具當年至解散基準日之表冊送
股東查閱
3.依公司法第83條向地方法院申報清算人就任
4.債權人申報債權截止日。(第四項後3個月內)【註】
八、帳證保管(至少保存10年)
於取得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後(未取得核定通知書無法申報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93及94條向地方法院申報清算完結及帳冊保管人
【註】
清算期間
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清算期間為六個月,必要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另清算完結日 最快為申報債權截止日。
- Oct 27 Mon 2008 13:29
營利事業之清、決算申報程序-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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