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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屬小規模營業人的經營方式,因業務擴張及健全會計管理而申請使用統一發票,惟先前屬小規模營業人時尚未扣減之進項稅額可否留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物,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另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按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且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所以小規模營業人申請變更為使用發票之營業人,其於變更課稅方式前,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得繼續扣減之進項稅額,可留抵變更方式後計算之應納稅額。
  該局除提醒小規模營業人變更課稅方式後,得繼續扣減之進項稅額仍可留抵應納稅額外,並鼓勵具營業規模之小規模營業人向稽徵機關申請為使用發票營業人,不僅可健全會計制度更能提升管理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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