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貨物,辦理轉運與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及開立統一發票;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部分,營業人可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現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7.8.18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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