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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對營利事業列支損費限制規定之項目包括下列各項:

(1)
利息支出、薪資支出、職工退休金、捐贈、交際費、呆帳損失、折舊、各項耗竭及

 
攤折、旅費、職工福利、伙食費、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2)
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

 
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等,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3)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六十三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但法令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六十七條規定,未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

 
符之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又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超限部分不得認列費用。
至於以上各項目限制金額之標準,請參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各相關條文,或收聽各該相關題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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