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一、公司購入汽車購價100萬元,供尾牙抽獎獎品:
(1)如公司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捐贈等無償用途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2)如公司購入時原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尾牙抽獎獎品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1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應依法處理。

二、公司員工因參加該公司舉辦摸彩活動,所取得的實物奬品:
員工因參加摸彩活動,所取得的實物奬品,屬『機會中奬給與』,因此公司對員工獲取之汽車,應以汽車購入成本100萬元為中獎獎額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0%,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20%)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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