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有暫停營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應如何辦理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
年度中曾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結算申報,而在年度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營利事業,應於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至於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其相關申報程序說明如下:
(1)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另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也就是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向稅務機關申報其截至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止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所稱「主管機關核准之日」係指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
(2)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稅務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申報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如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可免辦清算申報。所稱「清算期間」,如果是公司組織,則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如非屬公司組織,則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為清算期間。
(所得稅法第75條、第92條) (財政部76.1.8.台財稅7563117號函)
(財政部81.5.6.台財稅第810147156號函) (財政部83.8.17.台財稅第831606355號函)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清算申報之時限如何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其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該在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清算申報。其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但是清算人如果未於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結,也未報經法院核准展延期限者,應以六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所得稅法第七十五第二項)(財政部73.7.5.台財稅第五五三○○號函)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未依限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稅務機關將會如何處理?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或清算所得者,稅務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繳納,稅務機關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行政執行法第四條)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這個問題分二方面來說明: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所稱之轉讓,應依據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負責人祗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且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時,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83.5.18.台財稅第八三一五九三五六三號函)

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有關延期申報之規定如何?
營利事業因廢止或轉讓、解散或合併,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截至廢止或轉讓日、及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之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另所得稅法已刪除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且廢止營利事業如變更會計年度或辦理決算因情形特殊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函釋之適用。故此類案件,不得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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