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該在每年5月1日起到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為止,填寫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個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前要先計算應該繳納的稅款,並利用下列繳稅方式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1). 現金繳納: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向經收稅款公庫或臨時附設於國稅局所屬分
  局、稽徵所之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辦理申報。
(2) 繳稅取款委託書: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之存簿儲
  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等)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請依式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非金融機構取款條)並蓋妥存款印鑑章,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為提款日,並預留存款以備提兌。但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僅限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轉帳繳納稅款。採用網際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者,免填寫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

(3) 自動櫃員機繳稅: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
  動櫃員機繳納,免填繳款書,但應將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附於申報書,辦理申報。
(4) 採支票繳稅:應檢附填妥並已向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的繳款書(如支票發票人非
  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本人應於支票背面背書)。
(5) 利用信用卡繳稅:(1)限以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的信用卡(僅能使用1張信用卡)辦
  理,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電話號碼6碼地區者為411111或416666,服務代碼166#)或網際網路(http://paytax.nat.gov.tw)輸入持卡人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取得發卡機構核發的授權號碼。(2)人工申報案件將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二維條碼申報案件鍵入於申報軟體,網際網路申報案件經由報稅網站檢核已取得的授權資料或線上取得授權。(3)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無法取得授權時,得於營業時間內逕洽發卡機構以人工授權方式取得授權號碼。(4)取得授權後,即完成以信用卡繳稅作業,如繳稅金額或納稅義務人有變動,納稅義務人可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於營業時間內向發卡機構申請取消授權,並於次一營業日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確認授權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仍得再次申請授權以信用卡繳稅。如無法重新取得授權,請改以其他方式繳納稅款。(5)使用信用卡繳納稅款是否需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請先洽各發卡機構。

(6) 網際網路:運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離線登錄版程式辦理網際網路申

  報者,可採取下列2種方式繳稅:(1)晶片金融卡: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與自然人憑證讀卡機同),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惟使用本項繳稅方式,每筆需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2)電子錢包: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他人金融機構電子錢包以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查詢參與晶片金融卡及電子錢包網際網路繳稅作業的金融機構,請至https://eb.fisc.com.tw/EB/查閱。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有我國來源的所得,應納稅額應該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不屬於扣繳範圍的所得,應按規定的扣繳率申報納稅。例如93年度有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20萬,就應按照35%的扣繳率申報納稅,也就是以20萬元乘以35%所得的7萬元繳稅。另外,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那麼他因為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由境外僱主支付的報酬,仍然應該自行按規定的扣繳率申報納稅。
(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9條)

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下面兩種是屬於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1. 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2. 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天以上的人。
不屬於前面兩項所說的個人,就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第3項)
綜合所得稅應於何時辦理結算申報?如何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每年的5月1日起到5月31日止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填寫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上一個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的項目和數額,減除有關的減免和扣除項目後,計算全年的應納稅額再減除已扣繳的稅額或可扣抵稅額後,求得當年度的應納結算稅額,必須在所得稅結算申報前自行繳納。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綜合所得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該向申報日當時的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果戶籍在台北市或高雄市,那麼就向台北市國稅局或高雄市國稅局以及他們所屬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如果戶籍在台灣省,則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以及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詳細地址和電話號碼請參閱申報書正面或反面下方附表;如果工作地點與戶籍不在同一個縣市,可以就近向工作地點的稅務機關辦理代收申報,所算出來的應納稅款可以就近向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如果是選擇郵寄申報的人,請直接寄到戶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以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時,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是要申請退還過去已經扣繳的稅款或可扣抵稅額時,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

1.
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

 
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

2.
如果沒有配偶,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在死

 
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即死亡之日起6個月)。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佔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例如某甲在94年5月10日死亡,沒有配偶但有所得,那麼94年度他的免稅額可以申報扣除26,356元(即74,000元 × 130/365 天 = 26,356元),標準扣除額可扣除15,671元(即44,000元 × 130/365 天 = 15,671元)。
(所得稅法第17條之1、第71條之1、第72條第1項)(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廢止住所或居所離境,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個人在年度中廢止國內的住所或居所離境的時候,應該在離境以前就該年度的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他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按照離境日以前在台居住的天數,佔全年天數的比例計算。如果有特殊情形,不能在離境以前辦理申報的話,可以報經國稅局核准,委託國內居住的個人負責代理申報,如果有欠稅,或者沒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申報納稅的話,國稅局可以通知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不准辦理出國手續。離境人的配偶如果是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仍然繼續居住國內的話,那麼他的所得可以由配偶合併在隔年5月1日到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辦理結算申報,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計算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之1)(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所得稅法第72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使用那一種申報書?

納稅義務人全年只有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股利、職工福利金、18萬元以下的稿費收入,而且都取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者,採用標準扣除額、且沒有投資抵減稅額、沒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和沒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話,可以使用「簡式申報書」,其餘的納稅義務人,就需要使用「一般申報書」。
(所得稅法第77條第2項)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否採用郵寄申報?

綜合所得稅可以採用郵寄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如果採用郵寄申報的時候,請將附件連同填好的申報書裝訂好,到郵局以掛號郵寄到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詳細地址和電話號碼可以參閱申報書正面或反面下方的附表。但是如果有應自行繳納稅款的話,請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先向公庫繳納後,連同繳款書證明聯(也就是第2聯)一起郵寄;或是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稅款,只須將填好的繳稅取款委託書蓋好存款印鑑章,直接附在申報書上一起郵寄;或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款」標籤之自動櫃員機繳納,不用再填繳款書,也不必再向銀行提現或繳納,並請將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併同申報書一併郵寄,安全又方便,請多加利用。

夫妻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1.
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要由納稅義務人合

 
併報繳;其中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是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但仍然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夫妻戶籍如果不在一起,仍須合併由夫或妻的一方向他的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2.
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那麼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可以選擇和配


 

 
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至於離婚當年度的扶養親屬,可以協議由其中一方申報或分別由雙方申報,否則應該由離婚後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
(所得稅法第15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

夫妻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夫妻因為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的時候,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要將配偶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次等資料填上,並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字樣,以便國稅局通報歸戶課稅。歸戶合併後的全部應納稅額,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申請分別開單,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如夫妻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稽徵機關無法歸戶其所得合併課稅者,會被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歸戶補稅送罰。其漏稅額計算,以夫妻合併課徵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夫妻分開申報各自計算之應納稅額之和後之差額認定。
(財政部69年4月30日台財稅第33449號)(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

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可否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的時候,應該要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列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能單獨申報。但是子女如果在年度當中滿20歲或已結婚者,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自行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
(所得稅法第15條)(財政部69年3月27日台財稅第32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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