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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是否要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隨時就已扣繳稅款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是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尚非財政部 65年8月27日台財稅第35770號函所稱解散、合併、廢止或轉讓,自無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其已扣繳稅款應由總公司於次年1月底前彙總申報即可。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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