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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發生的所得屬繼承人之所得,死亡前發生尚未給付者,屬被繼承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其於金融機構存款所孳生之利息或投資公司配發之股利,依生前是否給付區分:
一、孳息或股利已於死亡日前給付者,屬被繼承人的所得,應由遺產管理人或繼承人辦理被繼承人死亡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二、死亡日前發生之孳息或股利,生前尚未給付者,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課徵遺產稅,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死亡日後發生之孳息或股利,屬繼承人所得,應由繼承人辦理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公司已公告除息(權)基準日者,所遺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課徵遺產稅。若公告除息(權)基準日者是在繼承事實發生日後者,股票所分配之股利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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