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近來查獲甲君自96年起利用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之境外紙上公司,於大陸地區投資設立公司,並取得該公司之投資收益2,600萬元,依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甲君取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2,600萬元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案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收益年度之綜合所得稅1千餘萬元外,並處以0.5倍罰鍰。
該局表示,國人至大陸地區投資情形非常普遍,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查核不易,多數納稅人抱持僥倖心態未主動將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惟國稅局仍可透過資金查核方式查得類此逃漏稅資料。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法即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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