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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稅,有個人因為買賣外匯交易有所得沒有報稅,被南區國稅局補徵財產交易所得稅,並罰一倍。官員表示,外匯交易所得部分,因銀行不會向國稅局通報客戶買賣資料,國稅局也不易掌握買賣資料,除非由民眾自己誠實申報,否則國稅局不易查出所得資料,過去國稅局也很少直接查緝外匯交易所得,大部分是在查一般所得稅時連帶查獲。而實際在課稅時,都選大戶下手,如單日結匯超過三十萬美元,或一年結匯超過五十萬美元,才會被盯上。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很多民眾來詢問買賣外匯利得是否須申報綜合所得稅,國稅局回答是,個人從事買賣外匯產生匯兌收益,屬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的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長朱正雄表示,外匯交易的所得比較像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減除相關的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再報稅;有損失可以抵減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主要有房屋交易、未上市股票交易。至於外匯交易如果發生損失,是否可以抵減房屋交易、未上市股票交易的財產交易所得?朱正雄表示,過去不曾發生過這種案例,所以還不十分確定。
南區國稅局第三科最近查獲甲君在九十四年三月間以銀行存款三千多萬元,用美元兌新台幣三○.五一比一的匯率,購買結構外幣一百萬美元。經追查資金流向,甲君在結匯後存入本人同銀行美元存款帳戶,在九十四年九月間把存款兌換新台幣三千三百多萬元後,在同一天提領購買基金,上述買賣交易差額有三百多萬元,為其所得。
其中六十多萬元屬美元存款所孳生的利息,屬於利息所得;另外的二百多萬元是買賣外匯產生的匯兌收益,核屬財產交易所得,甲君在九十四年度沒有申報這匯兌收益二百多萬元,南區國稅局補稅之外,也依所得稅法規定要處一倍至二倍罰鍰,由於是屬於非扣繳憑單的所得,所以罰一倍。
財政部賦稅署一組二科表示,外匯交易因為是向國內銀行交易,所以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課稅,至於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或是「其他所得」,財政部沒有做過解釋令,都是由國稅局在查稅直接核課,如果是財產交易損失就可以抵減相關成本費用,有損失也可以抵所得。
【王信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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